貼上印度專利局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書(FER)中的異議,補充你的進步性論點,即可取得一份逐項回應異議的答覆函草稿。第二個分頁會審查你已有的草稿,並傳回按高、中、低分級的風險表。兩者都只是初稿,須由合格的專利代理人或律師核對,不能原樣提交。
只依據你填寫的欄位。模型被要求依序回應每項異議,論證與所引先前技術的技術差異,闡明進步性和技術優點,並避免空泛的結論。除非你貼上相關部分,它看不到你的說明書或引用文件,因此你未提供的請求項措辭或 D1 段落都是猜測,必須核對。申請號或標題留空時會顯示為預留位置,例如 [Application Number]。
六個面向:薄弱或僅下結論的請求項措辭、過寬的主張、缺少進步性論證、缺乏支持的技術陳述、明確性或充分揭露問題,以及其他智慧財產權風險。表格為空表示模型沒有判定任何問題為重要,並不代表文件安全。沒有文字層的掃描 PDF 擷取不到文字,舊版 .doc 檔案會被拒絕(請另存為 DOCX 或 PDF),超過 50,000 個字元的文字在審查時會被拒絕,請只貼上關鍵部分。
需要登入,文字會傳送到 Google 的 Gemini 模型。異議、進步性和審查欄位各自最多 50,000 個字元,短欄位最多 2,000 個;過長的文字會被拒絕,而不是截斷。每個 IP 位址每 10 分鐘可操作 15 次,產生、審查和檔案文字擷取共用這一額度。收到 FER 後使申請符合核准要求的期限由 Patents Rules, 2003 第 24B 條規定,未按時完成的申請依 Patents Act, 1970 第 21(1) 條視為放棄,因此請以 FER 上的日期為準,並預留審核時間。
FER 會註明每項異議所依據的 Patents Act, 1970 條款,答覆應在同一條款下逐項回應。新穎性:審查員認為某篇引用文件已預先揭露該請求項,因此依第 2(1)(l) 條不屬於新發明;請指出該文件未揭露的一項請求項特徵。進步性:第 2(1)(ja) 條要求相對於現有知識具有技術進步或經濟意義,或兩者兼具,使發明對該領域具通常知識者而言並非顯而易見,所以請寫明 D1 缺少的特徵及其帶來的技術效果。不屬於發明:第 3 條列出排除情形,例如第 3(k) 條涉及數學或商業方法、電腦程式本身或演算法,第 3(d) 條涉及未提高已知功效的已知物質新形式。說明書與請求項:第 10(4) 條要求完整說明書充分、具體地描述發明及其運作方式,第 10(5) 條要求請求項只涉及一項發明,清楚簡潔,並合理地以所揭露的內容為依據。貼上每項異議時請保留條款編號,這樣草稿才能在該條款下作答。
在審查文件中:不超過 10 MB 的 PDF、DOCX 或 TXT。舊版 .doc 檔案會被拒絕,沒有文字層的掃描 PDF 擷取不到文字。產生文件沒有上傳功能:請以文字形式貼上 FER 異議。
不可以。請將其視為初稿。在提交專利局之前,應由合格的專利代理人或律師對照 FER 和說明書核對每個論點、請求項引用和引證。
你傳送的文字會交給 Google 的 Gemini API,用於撰寫答覆或審查結果。Discuvr 不保存文字或結果;使用紀錄只包含哪些選填欄位已填寫以及字元數。不要傳送任何你無權與第三方 AI 服務分享的內容。
它是為答覆印度專利局而編寫的。美國的 office action 或歐洲專利局的通知遵循不同規則,在那裡只能把草稿當作起點。
依 Patents Rules, 2003 第 24B(5) 條,自 FER 發出之日起六個月。依第 24B(6) 條,提出 Form 4 請求可將該期限最多延長三個月。未能按時使申請符合要求者,依 Patents Act, 1970 第 21(1) 條視為放棄,因此請以你自己的 FER 上的日期為準。
只能根據你貼上的請求項:工具從不會看到你的說明書或請求項。把現有請求項和你想做的修正,例如"把請求項 3 的技術特徵併入請求項 1",寫進附加指示,草稿就能以修正後的請求項為基礎論證。任何修正都必須符合 Patents Act, 1970 第 59(1) 條:只能以放棄(disclaimer)、更正或解釋的方式進行,不得加入修正前說明書中實質上未揭露的內容,且修正後的請求項必須完全落在修正前某一請求項的範圍內。送出答覆前,請在原始提出的說明書中核對每個新增特徵的依據。
自優先權日或申請日(以較早者為準)起 31 個月內,提交 Form 18(Patents Rules, 2003 第 24B(1) 條,經修訂,自 2024 年 3 月 15 日起生效)。2024 年 3 月 15 日之前提出的申請仍適用原本的 48 個月期限。未按時提出請求者,申請視為撤回(Patents Act, 1970 第 11B 條)。專利局只有在收到該請求後才審查申請,因此 FER 以及依第 24B(5) 條答覆它的六個月期限都在之後。請以你自己的申請收據上的日期為準,因為期限從最早的優先權日起算。
自附有臨時說明書的申請提出之日起 12 個月。未在該期限內提交完整說明書者,申請視為放棄(Patents Act, 1970 第 9(1) 條)。如果你就相關發明提交了多份臨時說明書,且 Controller 允許為它們提交一份完整說明書(第 9(2) 條),12 個月從最早的臨時說明書起算。請求項只有在合理地基於臨時說明書所揭露的內容時,才保留臨時說明書的日期作為優先權日(第 11 條),因此首次在完整說明書中加入的特徵只能取得較晚的日期。提交之前,把完整說明書草稿上傳或貼到「審查文件」,檢查請求項的措辭、支持與明確性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