粘贴印度专利局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(FER)中的异议,补充你的创造性论点,即可得到一份逐条回应异议的答复函草稿。第二个标签页会审查你已有的草稿,并返回按高、中、低分级的风险表。两者都只是初稿,需由合格的专利代理人或律师核对,不能原样提交。
只依据你填写的字段。模型被要求按顺序回应每条异议,论证与所引现有技术的技术区别,阐明创造性和技术优势,并避免空泛的结论。除非你粘贴相关部分,它看不到你的说明书或引用文件,因此你未提供的权利要求措辞或 D1 段落都是猜测,必须核对。申请号或标题留空时会显示为占位符,例如 [Application Number]。
六个方面:薄弱或仅下结论的权利要求措辞、过宽的主张、缺少创造性论证、缺乏支持的技术陈述、清楚性或充分公开问题,以及其他知识产权风险。表格为空表示模型没有判定任何问题为重要,并不代表文件安全。没有文字层的扫描 PDF 提取不到文字,旧版 .doc 文件会被拒绝(请另存为 DOCX 或 PDF),超过 50,000 个字符的文本在审查时会被拒绝,请只粘贴关键部分。
需要登录,文本会发送到 Google 的 Gemini 模型。异议、创造性和审查字段各自最多 50,000 个字符,短字段最多 2,000 个;超长文本会被拒绝,而不是截断。每个 IP 地址每 10 分钟可操作 15 次,生成、审查和文件文字提取共用这一额度。收到 FER 后使申请符合授权要求的期限由 Patents Rules, 2003 第 24B 条规定,未按时完成的申请依 Patents Act, 1970 第 21(1) 条视为放弃,因此请以 FER 上的日期为准,并预留审核时间。
FER 会注明每项异议所依据的 Patents Act, 1970 条款,答复应在同一条款下逐项回应。新颖性:审查员认为某篇引用文件已预先公开该权利要求,因此按第 2(1)(l) 条不属于新发明;请指出该文件未公开的一项权利要求特征。创造性:第 2(1)(ja) 条要求相对于现有知识具有技术进步或经济意义,或两者兼有,使发明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并非显而易见,所以请写明 D1 缺少的特征及其带来的技术效果。不属于发明:第 3 条列出排除情形,例如第 3(k) 条涉及数学或商业方法、计算机程序本身或算法,第 3(d) 条涉及未提高已知功效的已知物质的新形式。说明书与权利要求:第 10(4) 条要求完整说明书充分、具体地描述发明及其运作方式,第 10(5) 条要求权利要求只涉及一项发明,清楚简洁,并合理地以所公开的内容为依据。粘贴每项异议时请保留条款编号,这样草稿才能在该条款下作答。
在审查文件中:不超过 10 MB 的 PDF、DOCX 或 TXT。旧版 .doc 文件会被拒绝,没有文字层的扫描 PDF 提取不到文字。生成文件没有上传功能:请以文本形式粘贴 FER 异议。
不可以。请将其视为初稿。在提交专利局之前,应由合格的专利代理人或律师对照 FER 和说明书核对每个论点、权利要求引用和引证。
你发送的文本会传给 Google 的 Gemini API,用于撰写答复或审查结果。Discuvr 不保存文本或结果;使用记录只包含哪些可选字段已填写以及字符数。不要发送任何你无权与第三方 AI 服务共享的内容。
它是为答复印度专利局而编写的。美国的 office action 或欧洲专利局的通知遵循不同规则,在那里只能把草稿当作起点。
根据 Patents Rules, 2003 第 24B(5) 条,自 FER 发出之日起六个月。根据第 24B(6) 条,提交 Form 4 请求可将该期限最多延长三个月。未能按时使申请符合要求的,根据 Patents Act, 1970 第 21(1) 条视为放弃,因此请以你自己的 FER 上的日期为准。
只能基于你粘贴的权利要求:工具从不会看到你的说明书或权利要求书。把现有权利要求和你想做的修改,例如"把权利要求 3 的特征并入权利要求 1",写进附加说明,草稿就能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为基础进行论证。任何修改都必须符合 Patents Act, 1970 第 59(1) 条:只能以放弃(disclaimer)、更正或解释的方式进行,不得加入修改前说明书中实质上未公开的内容,且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必须完全落在修改前某项权利要求的范围之内。发出答复前,请在原始提交的说明书中核对每个新增特征的依据。
自优先权日或申请日(以较早者为准)起 31 个月内,提交 Form 18(Patents Rules, 2003 第 24B(1) 条,经修订,自 2024 年 3 月 15 日起生效)。2024 年 3 月 15 日之前提交的申请仍适用原来的 48 个月期限。未按时提出请求的,申请视为撤回(Patents Act, 1970 第 11B 条)。专利局只有在收到该请求后才审查申请,因此 FER 以及根据第 24B(5) 条答复它的六个月期限都在之后。请以你自己的申请回执上的日期为准,因为期限从最早的优先权日起算。
自附有临时说明书的申请提交之日起 12 个月。未在该期限内提交完整说明书的,申请视为放弃(Patents Act, 1970 第 9(1) 条)。如果你就相关发明提交了多份临时说明书,且 Controller 允许为它们提交一份完整说明书(第 9(2) 条),12 个月从最早的临时说明书起算。权利要求只有在合理地基于临时说明书所公开的内容时,才保留临时说明书的日期作为优先权日(第 11 条),因此首次在完整说明书中加入的特征只能获得较晚的日期。提交之前,把完整说明书草稿上传或粘贴到「审查文档」,检查权利要求的措辞、支持和清晰度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