# 專利 FER 回覆產生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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Last updated: 2026-11-07

貼上印度專利 FER 的異議和你的進步性論點，取得答覆函草稿；或對已有草稿進行風險審查。

貼上印度專利局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書（FER）中的異議，補充你的進步性論點，即可取得一份逐項回應異議的答覆函草稿。第二個分頁會審查你已有的草稿，並傳回按高、中、低分級的風險表。兩者都只是初稿，須由合格的專利代理人或律師核對，不能原樣提交。

## 功能作用

- 產生文件：申請號、標題、FER 異議（唯一必填欄位）、進步性說明和選填指示，會被寫成一封致專利局的正式答覆函。
- 審查文件：上傳不超過 10 MB 的 PDF、DOCX 或 TXT，或直接貼上文字，取得包含類別、須回答的問題、分析、建議和風險等級的審查結果。
- 只使用你貼上或上傳的內容：不會向專利局調閱案卷，不檢索先前技術，除非你貼上，否則也不會讀取你的說明書。
- 答覆和審查結果以頁面語言傳回，複製按鈕可將草稿帶入你的編輯器。

## 運作方式

1. 開啟產生文件，依通知書中的編號貼上 FER 異議，並附上引用文件以及每項異議針對的請求項。
2. 填寫申請號、標題和進步性論點（技術功效、先前技術缺少什麼）及任何指示，然後按產生答覆。
3. 複製草稿，逐一對照 FER 核對每個異議編號、請求項引用和引用文件。提交前想檢驗草稿，可將其貼到審查文件。

## 答覆草稿依據什麼產生

只依據你填寫的欄位。模型被要求依序回應每項異議，論證與所引先前技術的技術差異，闡明進步性和技術優點，並避免空泛的結論。除非你貼上相關部分，它看不到你的說明書或引用文件，因此你未提供的請求項措辭或 D1 段落都是猜測，必須核對。申請號或標題留空時會顯示為預留位置，例如 [Application Number]。

## 審查關注什麼

六個面向：薄弱或僅下結論的請求項措辭、過寬的主張、缺少進步性論證、缺乏支持的技術陳述、明確性或充分揭露問題，以及其他智慧財產權風險。表格為空表示模型沒有判定任何問題為重要，並不代表文件安全。沒有文字層的掃描 PDF 擷取不到文字，舊版 .doc 檔案會被拒絕（請另存為 DOCX 或 PDF），超過 50,000 個字元的文字在審查時會被拒絕，請只貼上關鍵部分。

## 限制與答覆期限

需要登入，文字會傳送到 Google 的 Gemini 模型。異議、進步性和審查欄位各自最多 50,000 個字元，短欄位最多 2,000 個；過長的文字會被拒絕，而不是截斷。每個 IP 位址每 10 分鐘可操作 15 次，產生、審查和檔案文字擷取共用這一額度。收到 FER 後使申請符合核准要求的期限由 Patents Rules, 2003 第 24B 條規定，未按時完成的申請依 Patents Act, 1970 第 21(1) 條視為放棄，因此請以 FER 上的日期為準，並預留審核時間。

## FER 常見異議及其依據的條款

FER 會註明每項異議所依據的 Patents Act, 1970 條款，答覆應在同一條款下逐項回應。新穎性：審查員認為某篇引用文件已預先揭露該請求項，因此依第 2(1)(l) 條不屬於新發明；請指出該文件未揭露的一項請求項特徵。進步性：第 2(1)(ja) 條要求相對於現有知識具有技術進步或經濟意義，或兩者兼具，使發明對該領域具通常知識者而言並非顯而易見，所以請寫明 D1 缺少的特徵及其帶來的技術效果。不屬於發明：第 3 條列出排除情形，例如第 3(k) 條涉及數學或商業方法、電腦程式本身或演算法，第 3(d) 條涉及未提高已知功效的已知物質新形式。說明書與請求項：第 10(4) 條要求完整說明書充分、具體地描述發明及其運作方式，第 10(5) 條要求請求項只涉及一項發明，清楚簡潔，並合理地以所揭露的內容為依據。貼上每項異議時請保留條款編號，這樣草稿才能在該條款下作答。

## 問題

**可以上傳哪些檔案格式？**

在審查文件中：不超過 10 MB 的 PDF、DOCX 或 TXT。舊版 .doc 檔案會被拒絕，沒有文字層的掃描 PDF 擷取不到文字。產生文件沒有上傳功能：請以文字形式貼上 FER 異議。

**可以直接提交產生的結果嗎？**

不可以。請將其視為初稿。在提交專利局之前，應由合格的專利代理人或律師對照 FER 和說明書核對每個論點、請求項引用和引證。

**我的文件會被保存嗎？**

你傳送的文字會交給 Google 的 Gemini API，用於撰寫答覆或審查結果。Discuvr 不保存文字或結果；使用紀錄只包含哪些選填欄位已填寫以及字元數。不要傳送任何你無權與第三方 AI 服務分享的內容。

**適用於印度以外的專利局嗎？**

它是為答覆印度專利局而編寫的。美國的 office action 或歐洲專利局的通知遵循不同規則，在那裡只能把草稿當作起點。

**答覆 FER 有多長時間？**

依 Patents Rules, 2003 第 24B(5) 條，自 FER 發出之日起六個月。依第 24B(6) 條，提出 Form 4 請求可將該期限最多延長三個月。未能按時使申請符合要求者，依 Patents Act, 1970 第 21(1) 條視為放棄，因此請以你自己的 FER 上的日期為準。

**答覆能提出修正後的請求項嗎？**

只能根據你貼上的請求項：工具從不會看到你的說明書或請求項。把現有請求項和你想做的修正，例如"把請求項 3 的技術特徵併入請求項 1"，寫進附加指示，草稿就能以修正後的請求項為基礎論證。任何修正都必須符合 Patents Act, 1970 第 59(1) 條：只能以放棄（disclaimer）、更正或解釋的方式進行，不得加入修正前說明書中實質上未揭露的內容，且修正後的請求項必須完全落在修正前某一請求項的範圍內。送出答覆前，請在原始提出的說明書中核對每個新增特徵的依據。

**在印度，專利申請的實體審查請求必須在什麼時候提出？**

自優先權日或申請日（以較早者為準）起 31 個月內，提交 Form 18（Patents Rules, 2003 第 24B(1) 條，經修訂，自 2024 年 3 月 15 日起生效）。2024 年 3 月 15 日之前提出的申請仍適用原本的 48 個月期限。未按時提出請求者，申請視為撤回（Patents Act, 1970 第 11B 條）。專利局只有在收到該請求後才審查申請，因此 FER 以及依第 24B(5) 條答覆它的六個月期限都在之後。請以你自己的申請收據上的日期為準，因為期限從最早的優先權日起算。

**提出臨時申請後，必須在多久內提交完整說明書？**

自附有臨時說明書的申請提出之日起 12 個月。未在該期限內提交完整說明書者，申請視為放棄（Patents Act, 1970 第 9(1) 條）。如果你就相關發明提交了多份臨時說明書，且 Controller 允許為它們提交一份完整說明書（第 9(2) 條），12 個月從最早的臨時說明書起算。請求項只有在合理地基於臨時說明書所揭露的內容時，才保留臨時說明書的日期作為優先權日（第 11 條），因此首次在完整說明書中加入的特徵只能取得較晚的日期。提交之前，把完整說明書草稿上傳或貼到「審查文件」，檢查請求項的措辭、支持與明確性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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